|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科科研  >  科研政策  >  正文

科研政策

伟德国际victor1946校立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0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们科研事业的发展,加强校立科研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研究的成功率,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立科研项目分为培育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自筹项目,每年年初组织评审。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校立科研项目用于资助准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基金课题的前期研究;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直接作用的课题研究;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研究。

第三条 获准立项的校立项目,应按照学校科研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申请校科研项目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员工。

2.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主持人,并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未完成上一年项目的,不得申报新项目。在研的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的主持人原则上不得申报。为鼓励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校立项目不接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申请。项目参与人当年至多只能参与两个项目的研究。

4.申报培育基金项目的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申报青年基金项目者,其年龄不超过35周岁;自筹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申请人须按规定填写《伟德国际victor1946校立科研项目申报书》,对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的基本内容、要突破的难题、理论和实践意义、完成本课题的条件、预期目标等,应精心设计,科学论证,同时要对经费的使用做出合理的预算,并按规定在网上进行公开。

第六条 校立科研项目实行限额申报,计划额度按所在学院的科研机构、重点学科等研究平台数量等因素确定。各二级学院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课题的学术价值、课题组的研究基础和能力、预期目标等情况,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本学院内上报的申报书进行认真审核,按计划额度择优确立立项项目,承担信誉保证并加盖公章,报科研处备案。

各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年度限报1项,由科研处按预定计划额度组织评审,确立研究项目。

第七条 科研处汇总立项项目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二级学院的校立项目由所在学院组织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科研处进行审核、监督。行政部门人员的项目由科研处定期进行项目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

项目申报书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要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工作,按计划进度和目标要求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维护项目研究的严肃性,申报书中经论证确定的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方法等不能随意改变。如项目需作重大变更,则必须书面报告科研处,经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否则撤消项目,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发生工作变动、病休半年以上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由本人书面阐明理由,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同意后,准予延缓项目完成期限。

第十一条?校立科研项目经费于项目正式立项后下拨。经费使用按《伟德国际victor1946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09〕60号)及其补充规定(台学院发〔2011〕27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二条 申请校立科研项目结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研究期限内,研究计划已实施,研究目标已实现。

2.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的资料已整理齐全并如数上交。

3.研究成果实物及证明材料符合课题研究方向,与立项承诺目标相符。

第十三条 如研究项目不能如期结题,项目主持人应向科研处提出项目延缓报告。每一项目只能延缓一次(一年),延缓期满,项目仍不能结题者,学校给予中止,并追回研究经费。中止项目的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立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本学院申报结题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确立评审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备案;行政部门立项项目的结题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科研处汇总,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伟德国际victor1946关于校立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04〕7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