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学院发2007[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和保养工作,钻研业务知识,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提高维修能力。
第三条 设备管理处是全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接修、界定、送修、经费报销等。
第二章 维修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情况,均属仪器设备的正常保养工作范围,不属维修范围。
(一)清除仪器设备的灰尘、擦油等;
(二)更换灯泡、连线、保险管(丝)等;
(三)简单焊接接线头、电路板、仪器设备的调整和校准等。
第五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维修由设备管理处负责,1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 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的维修,由设备管理处或使用单位尽快联系生产厂家维修;保修期以外的仪器设备维修,由设备管理处或使用单位组织校内、厂家或其他人员修理。
第三章 维修的申报程序和经费管理
第七条 维修的申报程序
(一)故障: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马上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详细记录故障现象。
(二)报修:由报修单位填写“伟德国际victor1946设备维修报告单”,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设备管理处。
(三)界定:设备管理处界定仪器设备维修由哪一级负责。
(四)维修:由设备管理处或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维修。
(五)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修好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六)报销:已修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维修经费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
(二)单价在1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本单位实验维持费中开支;
(三)经审批后自修或校内维修的仪器设备,材料费实报实销,修理费按照原仪器设备价格折价后2%-10%核算,购置年限10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折20%,5-10年折30%,5年内的折50%。单台仪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外)的维修费最多不超过300元,超过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九条校内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尽量利用已报废仪器设备中的零、配件,节约开支。
第十条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外,其他设备自使用以来,其维修费(累加数)超出该设备的价格的一半时,可申请报废。
第十一条对已修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维修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伟德国际victor1946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03〕1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